以案说法② 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被行政处罚——保健食品销售的法律红线
随着健康消费需求增长,保健食品市场日益活跃。部分经营者误以为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能任意销售各类商品,却忽略了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,销售需具备特定许可或备案资质。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,解析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律后果,为保健食品销售者敲响警钟。
一、案情简介
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一家便利店(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,经营项目为“预包装食品销售”不含保健食品)在货架上陈列并销售多种保健食品,如维生素C片、鱼油软胶囊等。经查,该店未在许可证中载明保健食品销售项目,也未办理专门备案或变更许可。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构成“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”,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二、法律依据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,其销售需在许可证中特别标注。
- 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明确,经营项目包括“特殊食品销售(保健食品)”,变更经营项目需申请变更许可。
- 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要求,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并不得超范围经营。
三、超范围经营的常见情形
- 仅取得普通食品经营许可,未增加保健食品销售项目;
-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项目中缺少“保健食品”类别;
- 以“食杂店”“便利店”名义实际销售保健食品;
- 通过微信群、直播等线上渠道超范围销售保健食品(线上线下均需许可)。
四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,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食品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,并可没收工具、设备等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;货值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10倍至20倍罚款。本案中货值较小,故适用下限5万元罚款,体现“过罚相当”原则。
五、合规销售保健食品的要点
- 查看许可证经营范围: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须有“特殊食品销售(保健食品)”字样,或单独备案凭证。
- 变更许可范围:扩大经营范围时,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,取得新证后再经营。
- 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:查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、出厂检验合格证、供货商资质,建立台账。
- 专区专柜销售:在场所内划定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,并设置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”的消费提示。
- 不得虚假宣传:严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,不得误导消费者。
六、案例启示
部分中小经营者因法律知识欠缺而违法,但不能以“不知情”免责。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,超范围经营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,也构成违法。本案警示经营者:办理证照时准确载明经营项目,扩大业务先变更许可,守住合规底线,避免行政处罚风险。
保健食品销售不是普通食品销售,法律门槛高、监管要求严。只有依法取得并保存相应的许可资质,落实索证索票和专区专柜等制度,才能行稳致远。下一步,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查超范围经营、非法添加、虚假宣传等行为,建议经营者定期自查,共筑保健食品消费安全防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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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02:32:35